集团校企“人员互聘、职务互兼”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9-10-30       浏览(

中国纺织服装职教集团

校企“人员互聘、职务互兼”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纺织服装职教集团人才培养质量,建设一支校企人员混编的具有“双师”素质与“双师”结构的高水平专业教学团队,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职教集团校企资源和专业建设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校企“人员互聘、职务互兼”制度,是通过发挥职教集团内部学校和企业两个主体办学优势,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以高职人才培养为主旨,以“工学结合、资源共享、紧密稳定、深度融合、校企双赢”为原则,互相选派人员,双向兼职双重身份,为“双师型”教师培养和专兼结合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使兼职人员有地位、有荣誉、有锻炼、有提高、有待遇、有实惠,从而建立起校企合作、专兼结合,充分发挥专兼职教师的组合优势,形成“双师”素质师资队伍培养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经职教集团产学研工作委员会牵头,由学校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通过校企双方的组织行为,对等互聘对方人员,学校、企业统筹安排兼职人员的企业工作和学校教学工作,能使兼职人员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关系,保证兼职人员的工作精力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协议包括兼职人员的互聘,兼职人员职务及职责,兼职人员考核及管理,兼职人员待遇等内容。

第四条 兼职人员的互聘

1、学校各专业教学团队根据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培养计划要求和企业的实际需要,推荐、选派具有讲师以上职称、专业技术水平高、研发能力强、富有团队精神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由企业聘请其兼任技术负责人、车间主任等技术、管理岗位职务,承担具体的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生产管理等工作。

2、企业根据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的要求和教学环节的安排,推荐、选派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业务素质好、表达能力强、经验丰富、具有教学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管理专家,由学校聘请其兼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承担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等工作。

3、所选派的人员经对方确认、职教集团审核后,校企双方对等互聘为实质性的兼职,做到有职务、有职责、有权限,有具体的工作项目任务。

第五条 互聘人员聘期的确定

校企双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兼职聘任期限。

1、可以企业某批产品生产,或某项目的技术改造、开发,或企业管理改革等具体项目、工作任务为载体,以任务的完成时间为聘期,由学校选派、企业聘请教师共同参与承担具体的工作任务。

2、学校可以根据专业建设、课程开发等教学改革和实践教学工作的需要,确定企业兼职教师的聘期。

3、聘期内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特点,实行长期与短期结合、定人与人员轮换结合、脱产与半脱产结合、固定坐班与弹性工作时间相结合等灵活多样形式,至少保证每周到对方单位工作1天。学校兼职人员要充分利用暑期进行挂职锻炼,按企业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学校根据企业兼职教师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在晚上、双休日或相对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教学与科研工作。

第六条 兼职人员工作职责

1、结合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和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共同研讨制定专业发展规划,推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工作。

2、共同完成专业建设、核心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等各项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3、加强集团实训基地建设,建设符合毕业生顶岗实习要求的顶岗实习基地。

4、积极探索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环节的要求,安排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骨干兼职教师讲授实践技能课程。

5、进行科研项目的合作,通过专利技术转让、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咨询、开展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

第七条 互兼互聘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1、职教集团产学研工作委员会对兼职人员的兼职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

2、校企双方根据职教集团产学研工作委员会提供的任务书样本,共同确定兼职人员工作任务书,兼职人员根据任务书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时间安排、预期成果等;

3、兼职人员每半年向职教集团产学研工作委员会提交工作总结和阶段性成果资料,由产学研工作委员会提出考核报告;

4、兼职期满,兼职人员提交全部工作总结、工作记录、工作成果等资料,并进行述职答辩;

5、职教集团产学研工作委员会组成校企人员参与的联合答辩组,对兼职人员的学校、企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等级,并作为计发工作津贴的依据。

第八条 互兼互聘人员的待遇

1、职教集团对兼职人员支付一定的津贴,给与相应荣誉和奖励,从专项经费中支付相关费用;

2、学校为企业兼职专业带头人、兼职骨干教师按规定标准每月发放兼职津贴。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研项目等工作,按学校教师工作津贴的计算办法另行发放;

3、到企业兼职教师,企业给与相应待遇,并支持参与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设备改造,创新、技改项目的成果给与相应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职教集团产学研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